盡管開證銀行是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信用證的,但其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責任。受益人可憑規(guī)定的相符單據(jù)直接向開證行要求承付,而無須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或已經(jīng)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單據(jù),開證行仍然必須承付。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總是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信用證是獨立于可能作為基礎交易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關于該合同的任何授引,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或不受該合同的約束。因此,銀行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銀行或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產(chǎn)生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所存在的合同關系;開證銀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fā)票及類似的文件包含在信用證中作為信用證整體的組成部分。
通過即期信用證結算的國際貿(mào)易中,即使收貨人并沒有支付貨款,我們的出口商往往都需要先給收貨人三分之一的海運正本提單,而收貨人只要憑借一份海運提單,就可以讓船公司直接給收貨人放貨和提貨,這樣當我們的外貿(mào)出口商,拿著提單到銀行要求支付貨款的時候,銀行往往都會對我們的出口商的設計非常挑剔,通過各種借口而拒絕支付貨款,后導致我們的外貿(mào)出口商錢貨兩空。
信用證主要應用于國際大宗國際貿(mào)易,是為了解決買賣雙方信任問題而產(chǎn)生的一種通過銀行進行的有條件付款的結算方式,多見于國際大宗商品如大豆、鐵礦石等原材料的采銷。在內貿(mào)場景,國內信用證單獨使用的情形較少,通常是作為買方融資的一個手段與福費廷一起使用,通常以國內證+買方付息福費廷方式一起出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