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約定義務;
【解釋】例如,持票人剛好在承兌行處有逾期未還的貸款,那么這時候持票人請求付款,承兌行就可以拒絕付款。
(二)持票人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
【解釋】持票人如果是詐騙得到承兌匯票、或者是偷盜得到、或者是暴力威脅得到票據,那么持票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據權利,既然不享有票據權利,當然不能受領票款,故經辦行可以拒絕。
(三)持票人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
【解釋】雖然自己沒有欺詐、偷盜、脅迫,可是取得承兌匯票時,明知道該匯票在流轉過程中,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的情形,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四)持票人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解釋】A銀行是承兌行,B公司持有承兌匯票,可是B公司欠A銀行貸款未還,如果B公司要求A銀行付款,A銀行有權拒絕付款。為了獲得票款,B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可是C公司明確的知道B公司欠A銀行款項的事實。這時候,就算C公司取得了票據,A銀行依然可以拒絕向C公司付款。
(五)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
【解釋】主要指的是,承兌匯票的記載事項違反了票據法的規(guī)定,要么是必要記載事項沒有記載,如沒有記載票據金額;要么是記載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記載的金額大寫和小寫不一致;總之這里的不符合票據法的規(guī)定,說的是票據無效,無效的票據就是廢紙一張,當然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經辦行也當然有權利拒絕付款。
(六)超過提示付款期未說明合理理由;
【解釋】承兌匯票一般的付款提示期限為從到期日開始10日,如果超過了十日,那么就屬于超過提示付款期。超期了,就需要持票人向銀行出具說明,說明超期的理由以及表明原因承擔因此帶來的法律后果等。如果超期了,持票人不說明理由,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七)被法院凍結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
【解釋】被法院凍結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匯票涉及到經濟糾紛,法院接受訴訟當事人的申請將票據凍結。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通常是因為有人就該匯票向法院申請了公示催告。
(八)票據未到期;
【解釋】承兌匯票未到期,則承兌人沒有付款的義務,當然可以拒絕。
(九)商業(yè)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
【解釋】商業(yè)承兌匯票的實際付款人(即承兌人)是公司、企業(yè),而并不是銀行,銀行只是代為辦理付款事項,如果承兌人的賬戶上沒有錢,那么銀行是沒有義務代為墊付款項的。故而銀行會拒絕付款。
雖然上述理由,經辦行都可以拒絕付款,但是作為持票人并不是因此就會喪失要求付款的途徑。持票人可以選擇再次轉讓、出具說明、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選擇救濟途徑前,務必要慎重選擇,謹慎實施,切勿因為自己錯誤的做法給自己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