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車輛抵押權人的正當權益
當債務無法結清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車輛的優(yōu)先受償權,將該車輛進行拍賣、變賣以獲得清償,若車輛的價款還有剩余部分,則歸抵押人自行所有,若車輛價款不足以清償,則需要由債務人自行補齊。
2、對車輛抵押進行公示,對抗第三人
車輛一次抵押后,對應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上就會有相應的抵押登記記錄,若想要進行二次抵押,則該車輛當前所處的抵押狀態(tài)就會得到公示,這樣第三人就會考慮是否接受抵押車輛的再交易,畢竟有抵押登記的一方才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所以一般不會接受抵押狀態(tài)下的車輛再次抵押,這樣車輛抵押登記就起到了公示以及對抗第三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