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nèi)容修改的,應向開證行提出修改申請,明確修改的內(nèi)容。
2、增額修改的,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追加增額擔保;付款期限修改的,不得超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信用證付款期限的長期限。
3、開證行發(fā)出的信用證修改書中應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數(shù)。
4、信用證受益人同意或拒絕接受修改的,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該信用證修改自此對受益人形成約束。
對同一修改的內(nèi)容不允許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將被視作拒絕接受修改。
5、開證行自開出信用證修改書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修改內(nèi)容的約束。
保兌行有權(quán)選擇是否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保兌行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此類擴展通知時,即不可撤銷地受其約束;保兌行不對修改加具保兌的,應及時告知開證行并在給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