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征用、滅失或被毀損了該怎么辦
關于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存在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分別對待。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是由于抵押人的行為所致,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第二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其抵押物的價值轉化為其他形態(tài)時,因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態(tài)的價值應當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權。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為實現(xiàn)債權的擔保。第三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而消滅。征用是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有償?shù)?、強制性地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征為國家所有的行為。例如,國家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將得到補償費,適用上述第二種情況,補償費應當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補償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