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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
2、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發(fā)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第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