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