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xù)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后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合同”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證后,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貿易合同。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guī)定,可在開證時規(guī)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guī)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guī)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guī)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里,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guī)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采。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我方國有商業(yè)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