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 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里;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公里;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公 里;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公里;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 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公里,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公里,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 車)行駛70萬公里,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公里,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里;
(九)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公里;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