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的標識應在養(yǎng)護的范圍內設置明顯標志和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
根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在養(yǎng)護、維修工程施工現(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tǒng)一標志;執(zhí)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