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那么對于其中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跟“其他不良影響”是如何界定呢?
為了讓大家更清晰直觀的了解,根據(jù)現(xiàn)實情況選取了幾個案例,請看:
案例一:
駁回商標:碗上叫雞及圖形
申請人:上海旭杲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碗上加雞及圖”商標駁回注冊在43類餐飲服務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顯著性的標識,由文字及圖形組成而成,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并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并提交了網(wǎng)站評價信息為主要證據(jù)。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中文部分“碗上叫雞”為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若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使用在相關服務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冊性。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案例二:
駁回商標:花樣男寵
申請人:北京七娛世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花樣男寵”商標駁回注冊在41類教育培訓,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商標,與其指定服務相對應,具有申請人獨特的設計理念。申請商標本身不會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花樣男寵”包含“男寵”部分,用在指定的書籍出版等服務上,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評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分析: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碗上叫雞”的諧音和“男寵”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不好的含義,低俗的聯(lián)想,作為商標使用,容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申請人在想商標名稱時,一定要注意取名要規(guī)范,不要為了吸引消費者而使用含義不好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