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fā)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guī)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的對象必須是現(xiàn)行犯或是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將嫌疑人拘留以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nèi)對他進行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jié)也沒有特別嚴重,那么是可以保釋的,但是一定要保證嫌疑人在公安機關的管轄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