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
高層建筑的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配電室、消防控制、消防水泵、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fā)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yè)營業(yè)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米的內走道,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其照度不應低于0.5x;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處應設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米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做備用電源,且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分鐘。
高層建筑的火災預防工作,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fā)生火災的特點,應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應注意對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設置、維護、保養(yǎng),從源頭上預防火災,做到防患于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