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由于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法律特別做出這樣規(guī)定,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fā)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jīng)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法律做如上規(guī)定,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shù)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并不是經(jīng)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jīng)過法院審查后發(fā)現(xiàn)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guī)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xiàn)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yè)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xiàn)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怎么可能輕易地結束婚姻,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