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案件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
(一)對客戶的責任
1.要杜絕功利主義。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為顯示自己能力的舞臺,不要把法庭作為宣講自己政治觀點的平臺。有的律師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輕的案件硬是按無罪走,他們這樣做也是對客戶的不負責任。
(二)對社會的責任
1.化解社會矛盾的責任。律師不可以調詞架訟,擴大社會矛盾。
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誠實信用。
3.在立法、執(zhí)法上,作為法律人的法律責任。
對于立法中出現(xiàn)的漏洞,我們有義務及時通過寫文章、開會等各種方式,反饋給立法機關。
對于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如果是腐敗問題另說,那是紀檢的問題,對于執(zhí)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問題,我們也有義務去呼吁完善法制、完善執(zhí)法。
(三)執(zhí)業(yè)責任
(1)不承諾結果
(2)不承諾公關
(3)不私下收費
(4)不貶損同行
(5)不夸???/p>
(6)不簽風險代理合同
刑事辯護策略與制度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jù)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程序
一、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jù)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jié)辯護
根據(jù)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jié)。
二、證據(jù)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lián)的證據(jù)。
3、證據(jù)不能構成證據(jù)鏈不能定案。
4、證據(jù)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jù)相沖突,控方證據(jù)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jù)
(2)控方證據(jù)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三、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制度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
2、彼罪辯護,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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