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
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特殊要求。
認定程序
申請:申請人向國家認監(jiān)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初審: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技術評審: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依據(jù)相關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xiàn)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
決定: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資質認定證書。
準備階段
建立管理體系:依據(jù)《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相關要求,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等,確保檢驗檢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科學、誠信。
人員配備與培訓:配備與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業(yè)務流程、掌握相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設備與環(huán)境保障:配備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并確保其計量溯源性和準確性;提供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工作環(huán)境,包括場地、設施條件等。
收集材料:
獨立法人:準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法人證明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典型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管理體系內審、管理評審記錄;從事特殊領域檢驗檢測人員資質證明(適用時)。
非獨立法人:除上述申請書、法人證明文件等材料外,還需法人授權文件、法人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文件、檢驗檢測機構設立批文、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設施與環(huán)境
應配置停電、停水、防火等設施。
應有適當措施確保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管理,并符合有關人員健康和環(huán)保要求。
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流轉應控制。
儀器設備的檔案應有接受時的狀態(tài)及驗收記錄。
自檢定 / 校準的儀器設備,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tǒng)的要求,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標)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
計量檢定用計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
若使用實驗室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限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應保證符合相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