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且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xiàn)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申請檢驗。如發(fā)現(xiàn)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shù)挠嘘P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期賠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計算,多不超過二年。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shù)模I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運輸?shù)母黜椧?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shù)乇kU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及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膫€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shù)乇kU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jù)。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jù)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xié)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jù)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jù)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開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保險費=貨物價值 *保險費率
聯(lián)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