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流程:
1、準備手段:車主需準備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號牌等必要證件
2、申請報廢:車主需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報廢,并填寫相關表格。
3、選擇回收企業(yè):車主應選擇具有報廢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yè)進行回收。這些企業(yè)通常會在當地政府部門備案,并接受監(jiān)管。
4、交售車輛:車主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回收企業(yè),并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5、注銷登記: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15%的;
⑥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當前,我國汽車報廢標準遵循的還是2001年由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其中對不同車型的使用年限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按照這一規(guī)定,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在內的汽車,如果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如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都將進行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