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指由轉讓行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視為其后的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指已由轉讓行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的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使用的注意事項:
雖然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過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以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首先,買賣雙方需要仔細閱讀并理解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確保雙方對交易的要求和期望達成一致。其次,在提交單據時務必確保單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避免因單據不符而導致的拒付風險。此外,還需要關注國外銀行和客戶的資信狀況以降低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