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 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 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特種設備生產(chǎn)單位許可
4.許可證件名稱:特種設備生產(chǎn)許可證
5. 改革方式:優(yōu)化審批服務
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
5.5 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5.1 未經(jīng)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5.5.2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錯裝介質。
5.5.3 充裝設備設施上的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電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電梯,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6.1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
5.6.2 乘客與載貨電梯門防夾裝置失效。
5.6.3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開關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與載貨電梯門鎖回路被短接。
5.6.5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扶手帶外緣與任何障礙物之間距離小于 400mm 時,未按要求裝設防護擋板。
起重機械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7.1 未經(jīng)監(jiān)督檢驗或首次檢驗。
5.7.2 監(jiān)督檢驗、首次檢驗或定期檢驗(含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5.7.3 急停開關缺失或失效。
5.7.4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器、超載檢測裝置缺失。
5.7.5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器、超載檢測裝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