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一、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試制造、鑒定評審、審查與發(fā)證。
二、申請
申請采用網上填報的方式,并且附營業(yè)執(zhí)照、經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并且加蓋單位公章掃描件。
試制造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所申請的產品品種、級別試制造樣品一批,試制造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能夠體現并驗證制造單位申請產品需要的制造和檢驗能力。
鑒定評審
試制造及質保體系試運行完成后,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評審?,F場鑒定評審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會議、現場巡視、分組審查、情況匯總、交換意見、總結會議?,F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時,鑒定評審組應當將發(fā)現的問題向申請單位通報,簽署《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