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就是把貨物交付鐵路運輸?shù)娜?。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收貨人是指在到站領(lǐng)取托運貨物’的人。收貨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收貨人雖然不參加訂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但他們與所訂立的合同密切相關(guān),也享受合同中的某些經(jīng)濟權(quán)利,也要承擔由合同帶來的某些經(jīng)濟義務(wù)。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所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明確公路貨物運輸?shù)某羞\人與托運人之間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協(xié)議。根據(jù)這個協(xié)議,承運人應將承運的貨物經(jīng)公路從一地運至另一地,托運人應按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運費。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⑴貨物重量和體積的計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整批貨物的重量由托運人確定,承運人也可以進行抽查。散裝貨物重量,承運人可以通過船舶水尺計算。貨物按體積計量收取運費的,托運人應提出重量和體積。
⑵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條件(氣候、水情等)的影響。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運港發(fā)運時間、每一換裝港時間和運輸時間。由于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的誤時,不計算在運期之內(nèi)。
裝運貨物前應嚴格檢查,特別是要檢查各種容器的腐蝕情況,各種卸壓閥、緊急切斷裝置、遮陽物及消靜電等裝置是否失靈、損壞。對包裝不牢、破損或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劇毒?;泛筒环弦蟮墓摅w及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等,不得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