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采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并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并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后,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已采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因個人結算賬戶信息發(fā)生錯誤,導致劃款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處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shù)據(jù)后,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通知相應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姓名、賬號錄入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由管理部經辦人員寫明原因,管理部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及時修改;管理中心會計處于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如錄入信息正確,管理部應及時與繳存單位聯(lián)系。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敖ㄔ臁笔侵赋擎?zhèn)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guī)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