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令第262號)發(fā)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行政區(qū)域內如何辦理轉移,如果新單位沒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住房公積金能辦理轉移嗎 在調入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事調動函或調入單位接收證明。由調出單位辦理轉移。 如果新單位沒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只能由調出單位辦理該職工的公積金封存手續(xù),待新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時再進行轉移并繼續(xù)繳存。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
申請材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專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封存清冊》;
2.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或者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單位尚未為其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供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證明材料內容應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錄用時間、離職時間等要素。單位因合并、分立而終止、注銷,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合并、分立的決議、批復等證明材料;單位撤銷,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被依法撤銷的法律文件等證明材料;單位解散,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解散的公司章程、決議、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單位被宣告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法律文書。
3、若申請單位欠繳的,應確認單位和個人繳存情況,除應提供與上述情況對應的資料以外,單位還需提供職工勞動合同、勞動手冊、工資基數證明、單位補繳清冊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