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征,它獨立于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zhì)。
信用證為貿(mào)易商和銀行所普遍接受。但在信用證業(yè)務中,由于買賣雙方及相關銀行分別處于不同地區(qū)或國家,它們的法律和習慣做法各不相同,因此,引發(fā)了大量的爭議和糾紛,嚴重影響了信用證交易的順利進行。2007 年 7 月 1 日起,國際商會開始實施新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 UCP600。該慣例對信用證業(yè)務的一系列問題予以較為的規(guī)范。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則開證銀行保證付款。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yè)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開證行在此信用證中特別聲明,該筆資金由開證行代開證申請人專為受益人利益保有,??顚S茫源芤嫒藨{相符單據(jù)支取,不得移做他用。因此,這對出口商十分有利,一旦開證行倒閉,受益人可以從該筆資金中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