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yè)票據(jù)信用證,它是開證行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征,它獨立于作為其開立基礎(chǔ)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guān)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guān)。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zhì)。
承付(Honour)是指:a.若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應立即付款;b.若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應作出延期付款的承諾,且在到期日付款;c.若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應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且在到期日付款。
開國際信用證的時候是需要雙方在合同當中一開始就約定清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一般這種國際信用證是需要買方向銀行申請的,銀行在審核過相關(guān)的條件以后就會給當事人出具信用證的,并且國際信用證是通過電傳或者電報等方式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