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于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申請人與銀行建立委托付款關系,并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融通資金的作用。
銀行承兌匯票屬于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國內信用證是《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的結算方式,兩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但具體內容大不相同。銀行承兌匯票上的必須記載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而信用證上的要素相對較多,除了相應的當事人名稱、賬號、金額等要素外,還有對貨物的詳細描述,以及對賣方提供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在實際操作上銀行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對其他票據的審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無需提供,銀行在開具相關金額的匯票時會從申請人的賬戶上先行扣除票面金額,如賬戶金額不足的話是不給予開具的,即銀行只審核資金是否充足。
而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審核上如同貸款的審核流程。更多審核的是合同內容與事實相符。
① 信用擔保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方,在擔保活動中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② 交易管制和外匯管制
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可以采取信用證結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