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fā)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是指銀行根據(jù)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yè)授信管理規(guī)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銀行匯票的一種授信業(yè)務。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jiān)管的大型國有企業(yè)。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jù)應收風險的企業(yè),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yè)。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yōu)點
1、買方的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xiàn)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jù)變?yōu)榧雌诘默F(xiàn)金收入,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