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于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申請人與銀行建立委托付款關系,并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融通資金的作用。
國內信用證的使用者,在雙方簽訂合同后,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后,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時間裝運發(fā)貨,而不需買方當場支付貨款。銀行承兌匯票也一樣,賣方收到銀票后即可發(fā)貨,買方當時也不需要支付貨款。
通過對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比較可以看出,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兩者都是支付結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資功能,又各有特點。銀行承兌匯票從轉讓流通、終付款方面顯得比較靈活,而國內信用證將買賣雙方合同中的彼此約束和貨款支付緊密聯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雙方收款不發(fā)貨、收貨不付款的現象,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
信用證的特點
① 銀行信用
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銀行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② 單據的買賣
信用證實行憑單據付款的原則。開證銀行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
A. 單、證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一致。
B. 單、單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
③ 獨立的文件
以貿易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