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墊資,是一種短期資金的融通行為,期限不超過六個月,過橋墊資是一種與長期資金相對接資金融通行為。目的是進行資金的融通,通過過橋墊資達到與長期資金對接的條件,然后以長期資金替代過橋資金。過橋墊資只是一種暫時狀態(tài)。過橋墊資是臨時周轉,一般期限較短,分別為幾天、幾周不等,多不超過6個月。
勞務墊資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判斷。根據(jù)《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明確的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但是,如果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那么超出部分是不被支持的。
工程欠款和墊資的區(qū)別 墊資:未約定的,不支付利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工程欠款:未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利息。有約定的,從其照約定。
墊資的資金,本質上來講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應由發(fā)包方支付給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設備、人工等費用,但發(fā)包方通過約定不支付,轉而由承包方自籌資金墊資周轉。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是保護墊資者合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