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收入情況發(fā)生變化,對其還款能力產生重大影響; 2、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經辦支行對其收支情況及貸款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借款人將貸款用于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guī)明確禁止的項目; 4、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其他虛假信息,危害本行信貸資金; 5、借款人連續(xù)二期未歸還貸款利息; 6、借款人發(fā)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糾紛)或缺乏償債誠意; 7、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8、其他本行認為可能損害信貸資金的情況。
訂立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超過訴訟時效,對方可以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保護。但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