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新法人簽名、蓋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新法人簽名、蓋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簽字、蓋章
4.股東會決議 簽字、蓋章
5.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6.變更登記審核表
7. 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及歸檔記錄表
變更股東或法人需準備的資料: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
2、新舊法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簡歷一份、以及新法人簽字;
5、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7、代碼證正副本;
8、銀行開戶許可證;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
依照《公司法》第22條規(guī)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而公司根據上述決議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則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