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函 是指投標人(申請人)作出保證,在投標人報價的有效期內(nèi),投標人將遵守其諾言,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標后,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及投標人在報價中的承諾,在一定時間內(nèi)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投標人違約,銀行將在擔保額度的范圍內(nèi)向招標人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數(shù)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不等。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約保證金的結算包括返還、抵扣或沒收等問題。一般來說,履約保證金在中標人履行合同后應予返還,但實踐中,招標人與中標人通常會約定根據(jù)工程進展程度分階段返還或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返還,有的還規(guī)定以抵扣或沒收履約保證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筆者認為,合同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或沒收。對于抵扣或沒收情形應限制在施工單位在施工工期、質(zhì)量或者等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等范圍內(nèi)。在當事人既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又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情況下,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以及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甭募s保證金作為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擔保,如果中標人沒有及時承擔違約責任,履約保證金可作為招標人損失的彌補;如果中標人承擔了相關責任,則招標人應在合同責任解除后退還全部的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函相對于履約保證金的優(yōu)點要從兩個方面來看:
對承包方而言,減少由于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優(yōu)化資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對業(yè)主方而言,能合理制約承包方行為,維護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