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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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企業(yè)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yī)療假期。
期限時長: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y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準取決于單位。
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工資的80%就可以。
一般慢性疾病,需由員工先填寫病假申請單,待到醫(yī)院就診后再由員工本人親自將病假單提交給單位;如有突發(fā)性急性疾病,單位應允許員工先行就診,事后再補交病假單。
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y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guī)范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y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y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y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y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