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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人在設定質押背書時,必須在背書中載明“質押”字樣,并簽名蓋章。如果出質人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執(zhí)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兌或無法承兌的,都屬于拒絕承兌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后,除事先說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zhí)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并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