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是指辦理過承兌手續(xù)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fā)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并可申請貼現(xiàn)和再貼現(xiàn)。
商業(yè)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3)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4)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
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這是因為付款人與出票人在出票之前雙方之間存在資金關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一定金額的款項,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準備,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兌,該付款人則成為承兌人,就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在匯票上簽章,那么則不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并不對收款人承擔責任,只是對出票人違反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