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的貼現是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1、依法登記注冊并有效的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2、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5、滿足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guī)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guī)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fā)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1、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企業(yè)在從事國內貿易購買貨物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時,由擔保機構對匯票金額的全部或
保證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擔保。
2、商業(yè)票據貼現擔保
商業(yè)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yè)將未到期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擔保機構按票面金額
為企業(yè)向銀行提供擔保。
3.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
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后,必須遵循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能改變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所記載的事項,都是由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變更。而且,在接受承兌后,還須在匯票正面證明?!巴獍磪R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簽章,一經承兌的票據,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返回撤銷承兌。
4.執(zhí)票人獲得票款前的提示
匯票在承兌前必須提示,因為匯票一般由債權人執(zhí)存,在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匯票進才能辦理承兌。要付款,必須先由執(zhí)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時也證明債權人身份。
票據法一般規(guī)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執(zhí)票人提示后,應做出付款與否的答復。由于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應盡可能早承兌,付款人在承兌前對匯票不負任何責任。提示票據是執(zhí)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續(xù),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按時清償。
5.匯票被拒絕承兌,需寫“拒絕證書”
執(zhí)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兌或無法承兌的,都屬于拒絕承兌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后,除事先說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zhí)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并簽章。執(zhí)票人持“拒絕證書”可向匯票轉讓的前背書人或其它債務人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