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產生基礎是公法之債的不履行?!叭绻麄鶛嗟挠^念可以理解為特定主體之間一方請求另一方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的話,那么這種觀念決非私法所獨有,而應為公法、私法所共通?!?4一般而言,公法之債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公法之債是一種法定之債,遵從公法強制原則,故其從產生到消滅的全過程,均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由當事人任意選擇而定,不承認以和解方式解除其債務關系;而私法上的合同之債為約定之債,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而成立的,來源于私法自治原則的合同自由原則。
其二,公法之債具有一方主體的特定性,主要表現(xiàn)為國家或者政府;而私法之債的主體并無限制,民事主體皆可成為私法之債的主體。
其三,公法之債具有金錢給付性和關系內容的不均等性;私法之債不以金錢給付為限,而且其給付內容一般具有價值的對等性。
滯納金是督促公法之債履行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由于滯納金是以罰款的方式作出,因而有學者從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起因、當事人所承受的終法律效果、行為模式和行為性質的同一性指出兩者屬于同一范疇,在作用于行政事態(tài)時有某種從屬性或補充作用。而行政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作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執(zhí)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執(zhí)行罰具有罰的外形與功能,兩者都是使違法人承擔新的義務;在執(zhí)行罰不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終仍需與行政處罰一樣,采取直接強制執(zhí)行手段。
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和執(zhí)行罰雖然都是針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但行政處罰本質上屬于制裁性法律責任,于設定新的義務;執(zhí)行罰屬于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
因此,中國人民銀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即“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由于行政機關憑借的是其掌握的行政權力,而這種權力在市場上使其具有支配性的地位,行政壟斷行為就是濫用這種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因而,應適用反壟斷法上禁止支配力量濫用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