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網絡貸款平臺應否承擔擔保責任
1.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的。
2.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
是否追加保證人參加訴訟
1.連帶保證人
出借人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連帶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證人
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以買賣合同做擔保的情形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