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在信用證交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信用證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特定的文件,其中可能包括匯票,以證明貨物已經按合同交付。
匯票(Money Order)是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特征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fā)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四、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
一看用紙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第三聯(lián)為打字紙。銀行匯票第二聯(lián)采用印有出票行行徽水印紙。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lián)統(tǒng)一采用人民銀行行徽水印紙。
二看顏色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有色熒光行徽及標記在自然光下顏色鮮紅純正,在紫外線照射下顯示鮮明。
三看暗記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無色熒光暗記以目視看不見為準,紫外線光下圖案清晰。
四看規(guī)格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紙張大小標準,規(guī)格為100×175mm。
五看填寫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小寫金額必須是用壓數機壓的數;必須有簽發(fā)行鋼印,且鋼印的行號與出票行行號相符;出票日期年月日必須是 大寫;必須有簽發(fā)行經辦人員名單;銀行匯票在“多余金額”欄上方有密押數字;銀行承兌匯票還須有付款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
如果發(fā)現匯票可疑,應及時送當地銀行進行鑒定,當通過鑒定確屬假匯票時,應迅速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及公安部門,以確保國家和個人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