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以企業(yè)出資人的股權為標的的質押。在中國,能作為股權質押的僅為股份公司股東的股票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并不及于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后,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然而,根據(jù)2021年10月14日出臺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jiān)管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條:“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shù)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shù)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因此當質押比例過高時,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可能無法正常行使。
比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于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shù)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股票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借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余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yè)控制權的融資方式,它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廣大投資者增加融資渠道,它的優(yōu)點是籌資風險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