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請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在申請辦理之前,先考慮是否滿足此類個人短期貸款申請條件。因為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用來做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大部分銀行都對抵押的房屋有相關規(guī)定。首先,大部分銀行的硬性要求是房齡在15年以內,面積在60平米以上,貸款申請額度不能低于30萬。一定額度的貸款,以及較高的銀行短期貸款利率,才能使銀行貸款有一定收益。申請人要有備用房。以及要提供還款來源和貸款用途,比如說個人流水,發(fā)票等等。有些人覺得自己的房子地段好,市價高,就一定能夠從銀行申請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那是錯誤的。銀行辦理貸款,首先要考慮的就是風險。新房比老房要好。面積大的比面積小的要好。
如果需要申請個人短期貸款,選擇抵押貸款比較好,而申請抵押貸款時,選擇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又比較容易申請成功。所以,在申請之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貸款方式。
保證存續(xù)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fā)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fā)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點。但擔保法解釋的一些規(guī)定已突破了這些法理,表現(xiàn)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的數(shù)量、價款、幣種和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說明保證債權的已成為擔保法的首要價值取向,保證人對其承諾的保證義務負責,而不論合同內容是否已改變。
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為保證貸款的,把借款人的房地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憑證,通過一定的契約合同,合法取得對借款人財產的留置權和質押權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實際上是債務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 (抵押權人) 以取得貸款,這期間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債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并可優(yōu)先受償?shù)馁J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可以減少債權人的貸款風險,為債權人收回貸款提供了有效的保證。在住房信貸中采用抵押貸款是基于銀行經營資金的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考慮的。由于這項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個人,而借款人的資金實力和信譽程度銀行不可能了解清楚,這樣就增大了銀行貸款的風險,而抵押貸款恰恰在貸款風險較大的情況下,為債權人提供了收回貸款的有效保證。因此,銀行在對居民個人的住房貸款中,大都采用抵押貸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