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請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在申請辦理之前,先考慮是否滿足此類個人短期貸款申請條件。因為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用來做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大部分銀行都對抵押的房屋有相關規(guī)定。首先,大部分銀行的硬性要求是房齡在15年以內(nèi),面積在60平米以上,貸款申請額度不能低于30萬。一定額度的貸款,以及較高的銀行短期貸款利率,才能使銀行貸款有一定收益。申請人要有備用房。以及要提供還款來源和貸款用途,比如說個人流水,發(fā)票等等。有些人覺得自己的房子地段好,市價高,就一定能夠從銀行申請短期房屋抵押貸款擔保。那是錯誤的。銀行辦理貸款,首先要考慮的就是風險。新房比老房要好。面積大的比面積小的要好。
保證存續(xù)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fā)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fā)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點。但擔保法解釋的一些規(guī)定已突破了這些法理,表現(xiàn)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的數(shù)量、價款、幣種和利率等內(nèi)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內(nèi)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說明保證債權的已成為擔保法的首要價值取向,保證人對其承諾的保證義務負責,而不論合同內(nèi)容是否已改變。
在商業(yè)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xié)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fā)生。在此活動中,保證人是否還承擔保證責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內(nèi)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于主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xié)議知道并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么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的某種權利存續(xù)的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因而,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由于保證責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保證人實際上是為他人承擔責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設立不變期間加以限制,防止保證人無限期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則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