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nèi)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gòu)及其分支機構(gòu),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約定不明的,分為兩種情況。屬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還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