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然后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并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為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地或第三供貨人另開第二信用證,以賣方(中間商)作為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信用證項目 一.信用證名稱、形式、號碼、開證日期、受益人、開證申請人、信用證金額、有效期限。 二.匯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匯票期限、出票條款。 三.貨運單據中的商業(yè)發(fā)票、提單、其它單據。 四.貨物描述中的貨名、數量、單價。 五.運輸條款中的裝貨港、卸貨港或目的地、裝運期限、可否分批裝運、可否轉運。 六.保兌、保付條款。 七.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議付金額背書條款、索匯方法、寄單方法。
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fā)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后,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