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guī)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千零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