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天。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于這種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附帶民事訴訟。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對死刑判決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fā)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報請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