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diào)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次修正,根據(j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審審判權在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刑事案件,是全?。ㄗ灾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管轄的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辯護人的責任及訴訟地位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既不從屬于法院、檢察院,也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