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實施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內(nèi)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所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于這種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附帶民事訴訟。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0日以內(nèi)審結(jié),遲不得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