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yè)務的主要關系人簡單科普下:申請人(進口方)、受益人(出口方)、開證行(進口方銀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信用證是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只能由銀行開出。
進口方利用銀行資信進行付款,自然需要滿足銀行的開證條件,例如需要保證金質押,需要在開證行批核授信額度,或者滿足其他開證行要求的保證措施,例如第三方信用擔保,信保保單質押等等。
收到信用證后,要先仔細檢查,如果發(fā)現(xiàn)其條款和合同、銷售確認書不相符時,必須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其要點包括:
1 確認收到相關信用證
2 說明信用證有不符之處
3 指出具體的錯誤
4 要求修改
5 期盼回復
開證行ISSUING BANK:簡單來說就是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買方在當?shù)刈约洪_戶的銀行開立信用證,一般情況下只有信譽高有支付能力的客戶,銀行才能按照客戶要求開立信用證,信用證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開立的。一般能開出信用證的銀行和客戶信譽都不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保兌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根據(jù)開證銀行的要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后,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的責任。保兌銀行可以是通知銀行,也可是其他銀行。就是除了開證行還有個銀行是保兌銀行=保證承兌付款銀行,他能夠保證如果開證行不付款的話,他們會付款的意思。根據(jù)開證行的授權對信用證加保,和開證行一樣對相符交單有付款義務。對受益人而言就是雙保險,既可以交單給開證行也可以交單給保兌行